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4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的申请、审批、贷后管理等活动 办法中所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
商转公贷款包括 纯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及 纯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 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须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除需满足湛江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商业贷款最近5年逾期累计不超过6期,连续不超过3期,且无逾期贷款余额;(三)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原商业贷款对应抵押登记外,未设立其他担保物权、居住权,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商转公贷款结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高于85%(含)时,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时,公积金中心提前发布将暂停商转公贷款提示通知,并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该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